疫情期间,个人主动辞职可领失业补助金
从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当月,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,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,发放标准为1055元/月,领取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、临时价格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,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,逾期不予受理。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得同时享受。
1申请条件: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(疫情期间辞职人员)。
2发放标准: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,参照我市第1至第12个月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1055元/月计发,领取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、临时价格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
3办理程序:失业人员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起,可持身份证(或社会保障卡)和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(关系)证明书》前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(原金马大厦)一楼1、2、3、4号窗口办理,或通过新疆智慧人社手机APP申领。
4办理期限: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,逾期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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